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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3〕131号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电力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安全风险管控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强化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及预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安全运行风险监测基础能力

    (一)增强基础台账管理能力。电力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基础台账管理体系,保存本企业投资、运维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基础台账信息,包括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接入系统方案,及其主要设备选型、关键参数等,实现基础台账全面信息化管理。

    (二)增强运行风险监测及分析预警能力。电力企业应对本企业投资、运维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变流器(PCS)、消防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环境以及其他重要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态实施监测和管理,定期分析安全运行情况,强化运行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系统,应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各电力企业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监测能力建设,2025年以后新建及存量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全部纳入监测范围。

    (三)增强防范运行风险能力。电力企业应根据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风险监测信息,综合评估电站安全运行状况,制定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方案,推动运行风险常态化管控。应组织评估风险控制方案的实施效果,督促检查电站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保障各项运行风险有效管控。

    二、强化安全运行监测数据管理

    (四)加强监测数据源头管控。电力企业应明确监测数据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监测数据保存、传输、管理主体及管理办法,确保数据质量满足要求。定期开展数据校核,推动数据质量问题闭环整治,持续提升监测数据准确性。

    (五)推动监测数据横向贯通。电力企业应将电化学储能安全纳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范畴,加快推进监测数据与本企业其他生产管理系统贯通,促进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可靠共享、业务高效协同。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分析手段,支撑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六)强化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电力企业应选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满足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的技术,确保监测信息及数据安全。在选择相关技术路线时,应兼顾技术先进性与供应链安全性,为电化学储能运行风险监测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及标准体系建设

    (七)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应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纳入监测范畴,会同重点电力企业建立长效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运行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分析情况,助力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纳入行业分析范畴的风险监测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化学储能电站基础台账信息,一级报警信息、通信状态、有功功率等运行安全状态信息;充放电量、上下网电量、充放电小时数、停运小时数等月度安全运行情况信息,以及产品质量、隐患缺陷分析等专项调研信息。

    (八)做好风险监测行业服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充分发挥行业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基于行业监测数据,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机理、内在规律和安全措施等研究,及时发布行业内重大风险隐患预警提示,推动业务交流及经验共享。

    (九)健全风险监测标准体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积极组织健全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标准体系,为行业安全信息监测能力建设、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评价等提供标准支撑,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张 锐

    联系方式:010-81929643,传真:010-81929607

    电子邮箱:grid@nea.gov.cn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1月7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 11月13日,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指出,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优先考虑光储融合、建筑光伏、交通运输应用、交通运输应用等8个方向 。

    原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推动能源技术与现代信息、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根据《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方向
    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光伏直流系统、光储微电网、农村光储充系统、便携式光储产品等方向。
    2.建筑光伏。包括光伏作为建筑屋顶、幕墙或遮阳等建筑构件与建筑有机结合,光伏发电与建筑用电负荷匹配的建筑光伏项目。
    3.交通运输应用。包括在公路客货运枢纽、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港口码头等场景,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交通能源系统,实现高比例绿色电力自发自用。
    4.农业农村应用。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态复合模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
    5.光伏绿色化。包括光伏产品绿色设计及绿色制造、退役光伏组件回收处理及再利用、光伏组件零部件再制造、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
    6.关键信息技术。包括光伏系统智能调度、智能运维,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通信与信息系统、柔性电力电子、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
    7.先进光伏产品。包括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在25%以上)、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先进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相关产业链配套高质量、高可靠、低成本设备及材料等方向。
    8.新型设施和实证检测。包括面向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智能光伏系统,面向极寒、极热、高湿度、低辐照量、高盐雾等典型场景建设光伏应用和实证检测等方向。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
    4.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
    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以及交通应用领域的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出具推荐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5家,示范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5个。各地推荐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予受理。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11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通过EMS或机要交换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
    (三)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先进产品、技术、模式等应用推广。
    联系人及电话:陈昭  010-68208221/68208264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附件:
    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1月10日

  •     10月30日,国家能源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三季度能源形势、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王大鹏介绍了2023年前三季度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2023年前三季度,国家能源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能源安全供应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重大项目建设,全力增加清洁电力供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不断实现新突破。

        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不断实现新突破。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1.72亿千瓦,同比增长93%,占新增装机的76%。其中,水电新增装机788万千瓦,风电新增装机3348万千瓦,光伏发电新增装机12894万千瓦,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207万千瓦。

        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约13.84亿千瓦,同比增长20%,约占我国总装机的49.6%,已超过火电装机,其中,水电装机4.19亿千瓦,风电装机4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5.21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0.43亿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稳步提升。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07万亿千瓦时,约占全部发电量的31.3%;其中,风电光伏发电量达1.0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3%,超过了同期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

        (一)水电建设和运行情况。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水电装机容量788万千瓦,其中常规水电368万千瓦,抽水蓄能420万千瓦。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水电累计装机容量达4.19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3.69亿千瓦,抽水蓄能0.5亿千瓦。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水电发电量8584亿千瓦时,全国水电平均利用小时数为2367小时。

        (二)风电建设和运行情况。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风电新增装机容量3348万千瓦,其中陆上风电3205万千瓦,海上风电143万千瓦。从新增装机分布看,“三北”地区占全国新增装机的65%。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风电累计装机突破4亿千瓦,同比增长15%,其中陆上风电3.68亿千瓦,海上风电3189万千瓦。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风电发电量630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全国风电平均利用率97.1%,同比提升0.6个百分点。

        (三)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行情况。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光伏新增装机12894万千瓦,同比增长145%,其中集中式光伏618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6714万千瓦。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2亿千瓦,其中集中式光伏2.95亿千瓦,分布式光伏2.25亿千瓦。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光伏发电量436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3%。全国光伏发电利用率98.3%,同比提升0.3个百分点。

        (四)生物质发电建设和运行情况。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207万千瓦,累计装机达4339万千瓦,同比增长6.8%,生物质发电量1474.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7%。新增装机排名前五位的省区是河北、广东、江苏、黑龙江和上海,分别为24.6万千瓦、21万千瓦、19.5万千瓦、19.1万千瓦和13.4万千瓦;今年累计发电量排名前五位的省份是广东、山东、浙江、江苏和安徽,分别为172.9亿千瓦时、141.1亿千瓦时、110.6亿千瓦时、105.7亿千瓦时和95.6亿千瓦时。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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