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官网 Chinese | English
新闻动态 NEWS
<p> <strong>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nbsp;</strong> </p> <p> 邮箱:sjxny@sxnec.com </p> <p> 电话: 029-83661315181 </p> <p>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79号 </p> <p> <img src="/upload/image/20200824/20200824160800_92394.png" alt="" /> </p> <p> <br /> </p>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动态

  • 在“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的指引下,随着“十四五”可再生能源规划工作的开展,各省都在规划大型新能源基地产业基地。2020年5月,水规总院曾下发文件,要求各省申报可再生能源重大基地,包括:1)水风光一体化基地、2)综合能源基地、3)大型风电、光伏基地、4)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外送基地(可再生能源占比50%以上)。原则上,基地规模应该在2GW以上。


    部分省份已经率先开展了基地规划工作。

    一、四川:十四五总规划约20GW,0.8GW即将招标

    2019年11月,四川省能源局下发《关于编制光伏发电基地规划(2020-2025年)有关事项的通知》,拟在甘孜、阿坝、凉山州及攀枝花市启动光伏基地编制规划工作,按照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每个市(州)原则上只规划1-2个光伏发电基地,最多不超过3个,每个光伏发电基地规模不少于1GW。


    2020年6月30日,根据四川发改委官方消息,四川省甘孜、阿坝、凉山州及攀枝花市“三州一市”光伏基地规划评审会召开。该规划修改完善规划后,将按程序报批,为四川省“十四五”及以后光伏基地建设创造条件。

    据介绍,四川“三州一市”光伏基地十四五规划总装机容量预计20GW,其中:2020年第一批试点竞价项目0.8GW,将于近期启动招标。

    2020年9月25日,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能源局印发《四川省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2020年度光伏项目开发规模为80万千瓦,其中攀枝花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各20万千瓦。

    项目要求明年12月底前全容量建成投产。

    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四川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为平枯期结算电价,中标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长期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丰水期全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结算电价按照四川省丰水期(6-10月)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有关文件执行。

    二、张北柔性直流、张北~雄安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18GW

    7月18日17时18分,张北~雄安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最后一个放线段4S008至4S009段完成导线架设,标志着该工程河北南网段全线率先贯通。张北地区太阳能资源非常好,在现已有造价下可以实现平价上网。然而,新能源消纳压力大,直接限制了当地新增光伏项目。2019年5月,河北省发改委发布 《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计划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719号)。其中,附件3公示了5.81GW平价上网备选项目。这些项目之所以无法入选,就是因为当地的消纳限制。早在2015年,国家发改委就印发《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的通知,提出2020年6GW,2030年24GW的光伏装机目标。这两条特高压线路的建成,将极大缓解当地新能源项目的消纳问题,为实现装机规模目标提供支持。

     


     

    三、新疆准东、石河子基地:9.5GW光伏

    早在2016年,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新疆准东新能源基地建设方案》中,规划准东新能源基地中规划总规模为7.7GW,包括风电5.2GW、光电2.5GW。

    其中,至少有1GW光伏项目是在2019年建成。

    2019年8月,新疆石河子市出台清洁能源替代攻坚行动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建成7GW光伏发电,清洁能源电力装机规模占比由4.26%调整至51.89%,清洁能源发电量占比由1.81%调整至25.74%;并明确了送出方案。

    许多企业也开始在新疆布局:

    2020年2月22日,国电投控股的吉电股份发布公告称:将成立新疆分公司,在石河子投资2GW光伏发电项目。吉电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国电投吉林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

    2020年4月20日,石河子政府网发布消息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与新疆中品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振发控股集团下属公司)签订了1000兆瓦的光伏平价项目开发协议。

     


     

    四、云南:未来一年新增3GW,已经完成招标

    虽然云南太阳能资源丰富,但由于当地水电资源丰富、价格便宜,光伏装机规模并不大。截止2020年6月底,云南的累计光伏装机为389万kW,在全国排第18名。

    然而,不知何时起,云南突然变成光伏投资的热土!

    隆基:9月20日,隆基股份总裁李振国表示,隆基股份在云南楚雄、保山、丽江、曲靖等地建设和扩大了光伏产业基地,隆基在云南累计投资已超过200亿元。

    晶澳:拟在“云南省水电硅材加工一体化产业示范基地”投资58.3亿元建设拉晶车间、线切车间及仓储动力等建筑、购置单晶炉、线切及其他附属设备,投资建设“年产20GW拉晶及切片项目”。晶科:悄然设立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5亿,计划生产硅片、电池及组件。

    通威:与保山市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和昌宁县人民政府共同签署《投资协议书》,在云南省保山市投资建设年产4万吨高纯晶硅项目,主要从事高纯晶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该项目总投资预计为40亿元人民币。

    在上游不断加大在云南投资的同时,下游电站投资也有大规模的规划。

    2020年3月10日,云南省能源局召开2020年全省能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2020年要重点做好9项重点工作任务:其中表示努力扩大投资,推进水电基地、油气基地、国际能源枢纽建设,实现乌东德水电站2020年7月首批机组投产发电,科学有序推进新增800万千瓦风电、300万千瓦光伏布局与建设。

    9月3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发布了《云南省在适宜地区适度开发利用新能源规划》及配套文件,列出了3GW项目的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2020~2021年云南省新增光伏项目情况


     

    这些光伏项目将全部平价上网,全额收购;且后10年电价机制项目业主可延续前10年量价消纳机制,也可自主选择参与市场化方式消纳。

    10月26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云南在适宜地区适度开发利用新能源省级遴选企业结果的公告》,共10家企业瓜分了云南省2020~2021年11GW风、光项目指标,包含:7.9GW风电项目、3GW光伏项目指标,如下表所示。表:入选企业列表

     


     

    五、陕西~湖北特高压:3GW光伏!

    2019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北~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核准的批复》中明确,综合考虑通道电网电力平衡及调峰平衡、通道送电能力、新能源弃电率及火电利用小时等,拟配套火电8GW,新能源6GW。

    根据《陕北~湖北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电源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按照核准备案新能源装机分布情况,在新能源配套6GW方案下,可考虑风电3GW,光伏3GW。

    六、河北:十四五超22GW,0.8GW项目即将招标

    日前,河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征求《关于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科学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指出:

    到2020年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要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其中风电装机达到2080万千瓦,光伏装机达到1700万千瓦;到2050年,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2600万千瓦、2000万千瓦以上。

    河北在建的、计划2021年底前并网的光伏项目规模就高达1294.3万kW;如下表所示。

     


     

    计划在十四五末完成的储备项目包含三类,其中光伏项目911.5万kW,如下表所示。

     


     

    计划在十四五末完成的、处于谋划阶段的新示范项目包含四类,如下表所示。

     


     

    可见,河北省十四五光伏新增规模将超过22GW。

    七、蒙西~晋中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

    2019年,达拉特旗的领跑者招标中,最低中标电价已经低至0.26元/kWh,低于当地煤电基准价。蒙西地区太阳能资源好,完全可以实现平价上网。然而,当地的消纳水平严重限制的平价光伏项目的发展。

    与张北的特高压一样,蒙西~晋中将新增8000MW的输送容量,解决当地新能源的消纳问题,给蒙西风电、光伏带来新的增长点。

    八、广东:仅第二批平价项目就10.89GW

    9月29日,广东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培育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大力发展先进核能、海上风电、太阳能等优势产业,加快培育氢能、储能、智慧能源等新兴产业,建设沿海新能源产业带和省内差异布局的产业集聚区,助推能源清洁低碳化转型,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约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30 %,形成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新能源产业集群。

    截至2019年底,全省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5153万千瓦(其中核电装机1614万千瓦,气电装机2250万千瓦,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装机1289万千瓦)。

    到2025年,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约10250 万千瓦(其中核电装机约1850万千瓦,气电装机约4200万千瓦,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装机约4200万千瓦),天然气供应能力超过700亿立方米,制氢规模约8万吨,氢燃料电池约500万千瓦,储能规模约200万千瓦!

    可见,按照广东省的规划,到2025年,广东新增的风电、光伏、生物质装机将达到29.11GW。

    而在此之前,国家能源局下发的第二批33GW光伏平价上网项目中,广东一省就占了127个,总规模为10.89GW!(来源:智汇光伏)

  • 光伏产业是基于半导体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而兴起的朝阳产业,是未来全球先进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产业支持政策以支持本国光伏行业发展。近年来,全球光伏市场几经起落,总体呈现不断向上发展趋势。根据欧洲光伏联盟EPIA的数据,从2000年到2017年,全球累计装机容量扩张320倍,光伏行业发展速度在各种可再生能源中位居第一。

    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全球光伏电站投资超过50GW,光伏行业重新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6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77GW,2017年更达到102GW,同比增长了39.7%,累计装机容量超过400GW.2018年光伏行业尽管受到美国“201法案”、印度“safeguard”和中国“5·31政策”的不利影响,但是全球装机规模依然保持了至少95GW的新增规模。根据相关预测,2021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有望达155GW,到2022年达到190GW。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全球光伏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1)全球光伏应用市场的重心转移

    从2010年起,全球光伏应用市场的重心已从欧洲市场转移至中、美、日等市场,该类市场合计已占据了全球市场的70%左右。其中,中国从占全球装机总容量的5%到26%,只用了5年的时间。2019年中国新增装机量连续五年位居世界第一。

    (2)市场迅速升温,进入成长期

    近年来,南欧市场由于电力市场改革,允许光伏电力在现货市场交易,电力系统成本迅速下降,不再需要补贴,市场迅速升温,并进入了大规模化的成长期。由于欧洲起步较早、积累时间长,在累计装机上仍然保持着较大份额。

    (3)光伏发电应用扩大

    欧洲光伏产业协会公布了一组全球光伏市场预测,2019年海外光伏市场规模将超80GW,预计将有16个国家光伏装机容量将增加1GW以上。2020年之前全球整体的累积导入量可能达到700GW。印度、智利、墨西哥、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市场正在快速启动,光伏发电在全球得到了愈发广泛的应用,光伏产业逐渐演变成众多国家重要产业。(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 日前,各省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报送光伏竞价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要求梳理竞价项目自愿转为平价的相关信息。

    根据文件,本次光伏竞价转平价项目报送仅限两种光伏项目:一是2019年已经入选竞价项目但逾期并网的(即2020年6月30日之后并网);二是2020年申报竞价项目但未入选进入国家补贴名单的。

    实际上,受疫情影响,2019年结转的近10GW竞价项目是延迟开工最严重的部分,至少有超过3GW的目未来得及在今年630前完成并网。按照政策规定,630前未完成并网的竞价项目将失去补贴资格,但这部分项目究竟如何善后尚无定论。

    据光伏們了解,其中有不少竞价项目已经投入了数百万的前期支出,不少业主也希望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转为平价的相关条件,争取项目可以顺利推进下去。

    实际上,在此之前,已经有相关省级政策出台规定。7月17日,河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在建项目建设的通知》称,考虑到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日前未并网竞价光伏项目可自愿转平价,并网截止时间适当延至2020年12月31日。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类项目均已经取得相关的电网、土地等初步手续,在转为平价之后项目进度也将较为顺畅。

    根据上述文件,此次竞价转为平价项目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项目业主需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登记申请。

    具体文件见下:


    转自: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 近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了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竞价结果,全国装机规模2596.7万千瓦。经过省级竞争配置、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电价申报等程序,陕西省参与竞争的174.8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中,147.5万千瓦进入国家补贴目录,通过率85%,规模占全国总量的5.7%,位居全国第7。本批竞争配置计划在2020年底全部建成投产,可拉动直接投资约60亿元,年发电量约16.2亿千瓦时,每年可获得国家补贴0.9亿元,20年国家补贴期限内,可以获得国家补贴18亿元。

    下一步,我委将协调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及土地相关收费方面予以支持,同时督促电网企业认真落实接网工程建设责任,做好电网配套工程与电站本体工程建设进度衔接,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及时并网发电。

    来源:陕西省能源局

  •    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球光伏投资虽然同比下降约25%,但产业链上下游,如多晶硅、单晶硅、硅片、电池片、组件产量却保持同比增长。

      虽然一时受疫情扰动,但未来的大能源系统将呈现出清洁主导、电力泛在、多能合一、储能聚合、一网连天下的新格局,为全球光伏产业带来发展新契机。

      光伏产业“逆势走热”

      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152万千瓦。在今年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这个数据令人鼓舞。

      在国外,特斯拉高调宣布进军光伏发电领域。在国内,中石油进一步加大光伏发电规模,并将其纳入企业自身发展战略;中石化则推出加氢、加油、充电、非油、光伏发电等“五位一体”的综合能源销售站。中海油、壳牌、道达尔、BP等石油巨头,以及神华、同煤、山煤、陕煤、平煤、晋能、潞安等煤炭企业也都纷纷进入光伏领域。

      光伏行业热度不减,并迎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国民共舞”的新时代,表明行业的新风口已经到来。

      当前,随着全球主要经济体逐步迈入负利率时代,相关政策利率和存准率下调,光伏发电的经济性与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强,光伏行业告别补贴,进入平价时代,需求全球共振,装机规模再攀新高的大拐点已经到来。

      如果说今年的疫情和全球多发的各种自然灾害是一面镜子的话,我们正透过这面镜子,看到了能源转型、绿色发展的必然性和迫切性,看到了传统化石能源的资源约束,同时更看到了光伏产业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普遍面临的生存课题,更是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超级刚需”。光伏作为新能源发展的主力军,前景可观。

      将迎发展契机

      从长远来看,光伏产业确定性因素远远大于不确定性因素。虽然补贴、消纳等问题对光伏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但在“政策之手”与“市场之手”的相互作用下,光伏产业的免疫能力日渐提升,市场化生存能力越来越强。

      平价上网在今天基本上成为现实,光伏行业赶在补贴退坡之前,已经赢得了主动。对于光伏行业,要“做一年,想三年,看十年”,研判大势,眼放长远,不必计较一时的得失和暂时的问题。

      站在“十三五”之末、“十四五”之初,全球光伏产业也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一是光伏+储能是必不可少的“标准配置”和中坚力量。在大型储能、工商业及户用储能、5G基站储能、数据中心储能等全场景储能应用中,光伏都是“最佳伴侣”。源、网、荷、储互动,风、光、储、充、用一体化,将推动光伏产业广泛地融入能源大系统。

      二是光伏产业将从集中走向分布,从分布走向嵌入,与5G通信等产业完美地跨界共舞。特别是5G时代的到来,让光伏产业可以与其他行业更好地进行“光合作用”。光伏可以和5G基站、特高压、大数据、AI 智能、新能源充电桩、工业互联网、城际铁路等紧密地拥抱,参与5G综合能源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全过程。

      三是光伏产业将进入以科技迭代带动全面创新的新通道。光伏新一代高新材料与技术、光伏智能制造等“黑科技”会逐步登场,伴随着光伏产业从快速生长转向健康生长、高质量生长的步伐,带来光伏开发布局、建设时序、消纳应用等方面的变化,在多电源联合优化运行、多场景创新应用中,获得更高的发展自由度。

      放眼“十四五”,光伏产业将上演“二次起跳”,呈现出“要素价格下降,平台资源扩容”,技术核心化、平台协同化、资产轻量化的特点。在这个关键的时期,全产业链勠力同心、从“单一竞争”走向“链群共赢”才是王道。

    来源:中国科学报  · 作者:朱共山  · 责编:李云鹏储能;产业;转自:中国能源网
  • 本文来源于: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与审核工作,根据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 〔2020〕4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 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以及国家有关规模管理、行业信息化 管理等政策文件要求,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信息中心”)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申报与审核流程

    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审核流程如下,流程图详 见附件1。

    1、项目初审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 组织经营范围内的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本公告相 关要求申报补贴清单,提交相关资料。为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 作效率,支持电网企业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djfj.renewable.org.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在线受理发 电企业申报和初审。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1

    电网企业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名单提交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 门审核确认(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提交至受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所在地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确认结果反 馈电网企业。

    3、项目复核

    电网企业将申报项目名单、项目相关资料和确认成果按照本 公告要求进行汇总,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信息中心。信息中 心依据6号文要求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电网企业。

    4、补贴清单公示和公布

    电网企业按6号文要求进行公示和公布。对于公示后未通过 的项目,汇总反馈信息中心复核。复核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列入 补贴清单。

    电网企业应提供审核进度查询服务,及时告知发电企业是否 受理成功和当前审核进展,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申报 材料。

    已公布补贴清单中的项目,如需进行信息变更的,应重新按 照本流程进行审核。

    二、项目信息提交、审核、公示和公布要求

    1、发电企业申报项目提交信息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申报项目提交信息应包括项目代码、项

    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类别、项目所在地、核准(备案)容量、 核准(备案)时间、装机容量、并网时间、上网电价等信息,具体提交信息内容见附件2。企业应同步提供项目核准(备案)批 复文件、并网支持性文件、上网电价批复文件等支持性文件,生 物质发电项目还应提供审定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电网企业确认项目名单提交信息

    在完成电网企业初审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请国家电 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组织经营范 围内的电网企业对申报项目信息和支持性文件进行汇总,形成 《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确认汇总表》(见附件2),并通过信 息平台在线提交至信息中心进行复核,同步上传汇总表盖章扫描 件。

    3、审核要点

    电网企业重点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是 否符合申报要求、并网支持性文件有效性等进行初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重点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和 合规性、项目是否符合规模管理进行审核确认。

    信息中心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支持性文件的有效性、 规模管理和执行电价的合规性进行复核。信息中心将按照项目提 交信息平台顺序分批次进行项目复核。

    4、补贴清单公示和公布要求

    信息中心将复核通过的补贴清单通过信息平台在线反馈电网企业,并上传复核结果盖章扫描件供下载。电网企业确认无误后,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和电网企业相关网站进行公示。补贴清单主要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类别、装机容量 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补贴项目, 由电网企业正式对外发布补贴清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国家能源局备案。对于存在异议的补贴项目,发电企业应在 公示期内向电网企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电网企业按照审核流程 组织对相应项目进行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企业,对 其中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和各省级电网企业 网站予以发布。

    三、项目确认名单提交方式

    电网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通过信息平台提交项目确认名单 至信息中心,具体如下:

    方式一:通过信息平台填报或导入

    各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在信息平台上实名注 册账号(已有平台账号的无需重新注册),将项目确认名单填报 或导入信息平台(导入模板在信息平台网站下载),上传各项目 的支持性文件,连同加盖公章的项目确认名单扫描文件一并在线 提交至信息中心。

    具体操作为:登录信息平台首页点击导航栏“补贴项目确认 清单填报”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 伏项目”子菜单,分别填报或导入区域内完成确认的发电项目和 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补贴项目确认表,上传盖章扫描文件, 并以项目为单位分别上传相关附件。

    方式二:通过信息平台在线申报和审核

    为提高补贴清单申报和审核工作效率,补贴清单申报和初审 工作可依托信息平台在线进行,具体方式如下:

    1、电网企业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线填报提交项目信 息,上传相关支持性文件。如电网企业需发电企业提交纸质申报 表,可由发电企业在信息平台直接导出规范的项目补贴清单申报 表,打印后线下提交。

    2、电网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对发电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在线初 审,初审结果在线提交。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用原有账号登录信息平台,通过信息 平台在线进行项目确认。

    4、信息中心对完成确认的项目清单经信息平台在线复核。

    5、对于通过复核的项目,电网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导出规范 的项目补贴清单公示表,用于公示和公布。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可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查询 全国补贴清单申报项目信息。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可在线查询经 营范围内项目信息。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 业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在线查询项目审核状态和进展。

    四、审核工作时间要求

    请各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以上要求做好补 贴项目清单申报审核工作,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 分阶段发布清单。

    1、第一阶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时间要求

    请电网企业于3月31日前完成第一阶段补贴项目清单初审, 提交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 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反馈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应在4月8日前按 公告要求将电网企业初审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成果提交至 信息中心复核。第一阶段补贴清单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审 核发布。

    2、首批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时间要求

    补贴项目清单项目分阶段进行公布。第一阶段补贴项目清单 发布后,后续原则上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具体公布周期根据实际 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适时调整。请电网企业于5月15日前完成 首批补贴清单项目初审,提交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省级能源 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反馈电网企业。请 电网企业于5月25日前按公告要求将电网企业初审和省级能源 主管部门确认成果提交至信息中心复核。首批补贴清单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审核发布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审核流程

    WX20200324-162517.png

    2、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确认信息汇总表

    企业微信截图_15850412104792.png

    企业微信截图_15850413262030.png


  • 国办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措施。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点这 .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52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力度。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烟草局、邮政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建立农资点对点保障运输绿色通道,支持湖北省组织农业生产。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省倾斜。做好湖北省疫情解除后的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政策、项目倾斜,开展专场招聘和专项帮扶。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就业服务。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支持市县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20191212 


  • 陕政发〔2019〕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1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110%征收。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除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的园地属于非耕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对于占用的园地属于耕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对占用的园地属于基本农田的,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占用的林地属于天然林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对占用的林地属于人工林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

    占用本条规定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电话: 029-83663581邮箱:sjxny@sxnec.com

地址: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鼎正中央领郡17号楼17层陕ICP备180102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