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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听取陕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陕西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要有勇立潮头、争当时代弄潮儿的志向和气魄,奋力追赶、敢于超越,在西部地区发挥示范作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着眼全国发展大局,立足陕西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明确主攻方向,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篇章。
        5月17日,习近平在西安主持中国-中亚峰会前夕,专门听取陕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省委书记赵一德汇报,省长赵刚等参加汇报会。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对陕西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习近平指出,陕西要实现追赶超越,必须在加强科技创新、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新突破。要立足自身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坚持把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在巩固传统优势产业领先地位的同时,勇于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培育竞争新优势。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快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改造,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数字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加快构建具有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特征和符合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要求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做强做优现代能源产业集群。着眼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竞争前沿,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克更多关键核心技术,打造更多“国之重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建好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努力打造国家重要科研和文教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基地。
        习近平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必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要积极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水平和基础公共服务、产业配套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和治理能力,发挥县城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政策体系,促进城市资源要素有序向乡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持续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保护,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文明乡风。持续实施动态监测,不断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习近平指出,要着力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要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作为陕西高质量发展的基准线,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法和相关规划,推进水土流失、荒漠化综合治理,加强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深化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和矿区生态环境整治,守护好黄河母亲河。健全秦岭常态化长效化保护体制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搞好动态排查整治,守护好我国中央水塔。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促进能源产业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深入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习近平强调,要着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更加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加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在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中强动力、增活力,打开发展新天地。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进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高能级开放平台。积极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充分发挥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作用,加快形成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重要对外开放通道,在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更大作用。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
        习近平指出,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正在全党深入开展,各级党组织务必在深入、扎实上下功夫,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上见实效。以学增智,就是要从党的科学理论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把看家本领、兴党本领、强国本领学到手。一要提升政治能力,善于从党和人民的立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善于从繁杂问题中把握事物的规律性、从苗头问题中发现事物的趋势性、从偶然问题中认识事物的必然性,善于驾驭复杂局面、凝聚社会力量、防范政治风险,切实担负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真正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二要提升思维能力,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转化为自己的科学思想方法,作为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总钥匙”,切实提高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历史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做到善于把握事物本质、把握发展规律、把握工作关键、把握政策尺度,增强工作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要提升实践能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全面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实践要求,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群众、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着力增强防风险、迎挑战、抗打压能力,及时填知识空白、补素质短板、强能力弱项,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陕西要用好自身历史文化资源和红色文化资源,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延安精神,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习近平心系黄河流域生态和文物保护工作。5月16日下午,在前往陕西途中,习近平走下列车,在山西省委书记蓝佛安、省长金湘军陪同下,先后考察了运城博物馆和运城盐湖。运城历史悠久,文脉厚重,因“盐运之城”得名。在博物馆,习近平参观“华夏寻根”“馆藏珍品”“盬盐春秋”等展陈,详细了解运城有关人类起源和中华文明早期历史发展等,并听取运城盐湖的形成发展和历史沿革介绍。习近平强调,博物馆有很多宝贵文物甚至“国宝”,它们实证了我国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要深入实施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把中国文明历史研究引向深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运城盐湖具有4600多年的开采史,有着深厚人文底蕴和重要历史价值。近年来,当地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实施“退盐还湖”,盐湖保护范围内停止一切工业生产,因地制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习近平结合展板、展品等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实地察看盐湖风貌。他指出,盐湖的生态价值和功能越来越重要,要统筹做好保护利用工作,让盐湖独特的人文历史资源和生态资源一代代传承下去,逐步恢复其生态功能,更好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他强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从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永续发展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黄河流域各省区都要坚持把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作为谋划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准线,不利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事,坚决不能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出席汇报会并陪同考察。
        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汇报会并陪同考察,主题教育中央第三指导组负责同志参加汇报会。


    来源:新华社
  • 来源: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2年度能源领域5G应用典型案例汇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动5G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促进以5G为代表的先进信息技术与能源产业融通发展,推动能源领域5G应用规模化落地,我们组织完成了能源领域5G应用典型案例遴选工作,并编制了《2022年度能源领域5G应用典型案例汇编》。现予发布,请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认真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扩大示范效应,打造能源领域5G应用的良好生态环境;请各优秀案例依托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将项目重大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度能源领域5G应用典型案例汇编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0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     4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第2号公告,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将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其中包括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等。

        其中涉及光伏的文件如下:

    原文件如下: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23年第2号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我局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等37件规范性文件,以及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12〕16号)等14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23年4月6日






  • 近期,国家能源局相继发布重磅通知。4月1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7.5亿吨标准煤左右,能源自给率稳中有升。原油稳产增产,天然气较快上产,煤炭产能维持合理水平,电力充足供应,发电装机达到27.9亿千瓦左右,发电量达到9.36万亿千瓦时左右,“西电东送”输电能力达到3.1亿千瓦左右。
    结构转型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3%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1.9%左右,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5.3%。稳步推进重点领域电能替代。
    质量效率稳步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降低2%左右。跨省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合理区间,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持续保持合理水平。新设一批能源科技创新平台,短板技术装备攻关进程加快。

    以下为原文
    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至关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把能源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里为目标,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着力增强能源供应链的弹性和韧性,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着力壮大清洁能源产业,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着力推进能源产业现代化升级,充分发挥能源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实现能源更加安全、更加绿色、更加高效地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能源保供稳价放在首位。强化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国内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积极推进能源资源进口多元化,以常态能源供应有弹性应对需求超预期增长,全力保障能源供应持续稳定、价格合理可控。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碳达峰工作,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夯实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基础,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扎实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坚持创新驱动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强能源产业链薄弱环节,狠抓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加快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提高能源产业链安全保障能力,增强能源产业竞争新优势。
    坚持高水平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动力。深入推进能源体制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坚定不移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增强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三)主要目标
    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7.5亿吨标准煤左右,能源自给率稳中有升。原油稳产增产,天然气较快上产,煤炭产能维持合理水平,电力充足供应,发电装机达到27.9亿千瓦左右,发电量达到9.36万亿千瓦时左右,“西电东送”输电能力达到3.1亿千瓦左右。
    结构转型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3%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1.9%左右,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5.3%。稳步推进重点领域电能替代。
    质量效率稳步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降低2%左右。跨省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合理区间,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持续保持合理水平。新设一批能源科技创新平台,短板技术装备攻关进程加快。
    二、着力增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进一步夯实化石能源兜底保障基础,大力提升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水平,有效应对能源市场波动和风险挑战。
    夯实化石能源生产供应基础。有序推进煤矿先进产能核准建设,推动在建煤矿尽快投产达产,增强煤炭增产保供能力。积极推动玛湖、富满、巴彦及渤海等原油产能项目上产,加快建设陕北、川南、博孜—大北等重要天然气产能项目。抓紧抓实“五油三气”重点盆地及海域的油气增产上产,推动老油气田保持产量稳定,力争在陆地深层、深水、页岩油气勘探开发、CCUS促进原油绿色低碳开发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增强能源储备能力建设。
    提高能源系统调节能力。大力推进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加快建设具备条件的支撑性调节性电源,开工投产一批煤电项目。健全完善抽水蓄能发展政策体系,加快建设一批抽水蓄能项目。以地下储气库为主、沿海LNG储罐为辅,推进储气设施集约布局,加快大庆升平、重庆铜锣峡和黄草峡、河南平顶山、江苏淮安等地下储气库开工建设。稳妥推进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提升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
    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推动建立能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强化能源安全风险预研预判。以迎峰度冬和迎峰度夏为重点,持续做好电力供需平衡预警、“一省一策”建议发布等电力保供工作。强化直流输电系统、电力二次系统、新能源并网等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有效管控大电网安全。强化电力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研究布局,开展跨省区大面积停电演练。
    三、深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巩固风电光伏产业发展优势,持续扩大清洁低碳能源供应,积极推动生产生活用能低碳化清洁化,供需两侧协同发力巩固拓展绿色低碳转型强劲势头。
    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推动第一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并网投产,建设第二批、第三批项目,积极推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稳妥建设海上风电基地,谋划启动建设海上光伏。大力推进分散式陆上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做好与碳交易的衔接,完善基于绿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科学设置各省(区、市)的消纳责任权重,全年风电、光伏装机增加1.6亿千瓦左右。
    积极推进核电水电项目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动沿海核电项目核准建设,建成投运“华龙一号”示范工程广西防城港3号机组等核电项目,因地制宜推进核能供暖与综合利用。核准建设雅砻江牙根一级,金沙江上游昌波等水电站项目。推动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规划,建设雅砻江、金沙江上游等流域水风光一体化示范基地。制定长江流域水电生态化开发方案,有序开发长江流域大中型水电项目。
    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稳步提升煤炭洗选率,开展富油煤分质分级利用示范,提高清洁煤和油气供应保障能力。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促进油气上游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研究修订天然气利用政策。出台促进炼油行业低碳高效发展相关指导意见,推进炼油产能结构优化与布局优化。加强成品油生产管理,保障国ⅥB标准车用汽油稳定供应。
    积极推动能源消费侧转型。加快建设智能配电网、主动配电网,提高接纳新能源的灵活性和多元负荷的承载力,提升生产生活用能电气化水平,重点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上线运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提高充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完善清洁取暖长效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新增清洁取暖项目,推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稳步向好。
    加快培育能源新模式新业态。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城市小区、大型公共服务区,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综合能源站和终端储能。积极推广地热能、太阳能供热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支持纤维素等非粮燃料乙醇生产核心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研究推动生物燃料多元化利用。积极推动氢能应用试点示范,探索氢能产业发展的多种路径和可推广的经验。
    四、提升能源产业现代化水平
    强化科技对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撑,加快补强能源产业短板弱项,实施一批原创性引领性能源科技攻关,推动能源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加强关键技术装备攻关。持续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做好前两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跟踪评价工作,坚持“凡有必用”的原则依托工程建设推动攻关成果示范应用,重点推动核心设备与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等技术的研发应用,及时协调解决技术攻关、试验示范、产品应用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巩固拓展战略性优势产业。抓好《“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监测项目库。做好“十四五”第一批能源研发创新平台认定,加强创新平台考核评价和日常管理。巩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优势,加快风电、光伏技术迭代研发,突破一批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继续抓好核电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加快攻关新型储能关键技术和绿氢制储运用技术,推动储能、氢能规模化应用。
    加快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进能源产业和数字产业深度融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大力支持煤矿智能化建设,完成全国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稳步有序推进核电数字化转型发展。积极开展电厂、电网、油气田、油气管网、终端用能等领域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的智能化建设,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感知和高效生产运行能力,促进源网荷互动、多能协同互补。
    五、扎实推动区域能源协调发展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区域能源生产布局和基础设施布局,提升区域自平衡能力和跨区域互济能力。
    服务支撑区域重大战略。发挥能源富集地区战略安全支撑作用和比较优势,优化能源重大生产力布局,推进重点区域能源规划实施,支撑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突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和强化供应保障能力,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能源高质量发展规划;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明确黄河流域能源转型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能源协同发展;深入开展长三角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方案研究。
    强化能源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继续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下达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聚焦边远地区、原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帮扶县等农网薄弱地区,进一步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并在工程建设中推广以工代赈,适当提高劳务报酬帮助群众就业。实施风电“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和光伏“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稳步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促进农村用能清洁化。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建设,以点带面加快农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增强区域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建设金上—湖北、陇东—山东、川渝主网架等特高压工程,推进宁夏—湖南等跨省区输电通道前期工作,增强跨省区电力互济支援能力。深入论证沙漠戈壁荒漠地区送出5回跨省区输电通道方案,合理确定通道落点和建设时序。抓好区域主网架优化调整方案评估,统筹项目必要性、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完成主网架规划优化调整工作。完善油气“全国一张网”,重点建设中俄东线南段、西气东输三线中段、西气东输四线、川气东送二线、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等重大工程。积极协调保障重点地区煤炭运力。
    六、加强能源治理能力建设
    完善能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深入推进能源“放管服”改革,优化管理方式,提升服务实效,释放改革红利,不断提升能源治理效能。
    健全能源法规政策体系。加快《能源法》立法进程,做好《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储备条例》《核电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电力监管条例》制修订工作,研究起草《能源监管条例》。建立健全能源数据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安全治理。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储能、氢能、抽水蓄能、CCUS等标准体系研究,重点支持能源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立项,加快重点标准制修订。
    加强能源规划实施监测。开展“十四五”能源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深入分析主要目标指标发展预期,全面评估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推进情况,完善规划实施政策措施。以能源重大工程项目为重点,加强能源规划实施监测调度和组织推进,充分发挥能源项目对扩内需、稳投资、促增长、保安全的牵引支撑作用。滚动开展省级能源需求月度、季度预测,预判可能出现的时段性、区域性供应紧张问题,从资源落实、产能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提前谋划应对措施。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持续提升跨省区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研究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提高电力中长期交易规模,扎实推进现货试点结算试运行,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强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有机衔接。积极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工作机制。持续推进能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深化“三零”“三省”服务,巩固提升“获得电力”工作成效。完善油气管网设施容量分配相关操作办法。
    强化能源行业监管。聚焦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能源领域重点任务,进一步强化对国家重大能源规划、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监督。抓好电煤和电力交易合同履约、煤电上网价格上浮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深入推进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优化电力安全风险管控会议和风险管控周报等“季会周报”工作机制,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开展水电站大坝、海上风电施工等专项监管。
    七、扩大能源领域高水平开放合作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深入推进互利共赢务实合作,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能源开放合作质量和水平,不断开创能源国际合作新局面。
    保障开放条件下的能源安全。密切关注乌克兰危机后续影响,深入推进与重点能源资源国的互利合作,加强与能源生产国、过境国和消费国的协同合作,增强海陆能源运输保障能力,持续巩固西北、东北、西南和海上四大油气进口通道。积极拓展能源进口新渠道,畅通国际能源产业链供应链,推进能源进口多元化。强化境外重大能源项目动态监测和风险预研预判,加强海外能源资源供应基地建设,维护能源领域海外利益安全。
    着力加强清洁能源合作。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因地制宜采取贸易、工程承包、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开展双方、三方和多方市场合作,推动更多清洁能源合作项目落地。充分发挥我国清洁能源全产业链优势,加强投资开发、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咨询设计和金融保险等环节的联动,深化清洁能源合作。推动建立全球清洁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促进清洁能源在全球能源变革中发挥主导作用。
    深化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运营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用好中国-阿盟、中国-非盟、中国-东盟、中国-中东欧和亚太经合组织可持续能源中心等区域合作平台,扎实推进能源务实合作。积极参与能源多边机制和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能源市场稳定与供应安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能效提升和能源可及等倡议的制定和实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参与能源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和有关能源企业,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4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指出,首届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任期届满,决定成立第二届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
    以下为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

    各有关单位:  首届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任期届满。经研究,决定成立第二届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支持核电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为核电厂消防法规标准制(修)订、消防设计和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等提供专家咨询、审议意见和工作建议。  

    二、组成人员

    主 任:曾亚川 国家能源局副主任:苟 峰 中国核电发展中心朱国庆 中国矿业大学宋卫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 恒 原公安部消防局王煜宏 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卫东 中广核惠州核电有限公司石 琦 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闫 术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李 进 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李建文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李忠哲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杨佳庆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肖 钧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何学超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赵光辉 华龙国际核电技术有限公司赵锦洋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信天民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姚照红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晏 风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郭志伟 烟台众创核电研发中心堵树宏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葛鸿辉 上海核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疏学明 清华大学楼子昂 华能海南昌江核电有限公司秘书长:李晓萌 国家能源局副秘书长:陈 薇 中国核电发展中心  请各有关单位对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保障专家委员会活动正常开展。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2023年3月27日


    4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指出,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三级:一级指标6项,主要包括司法裁决、行业监管、商务诚信、经营状况、发展创新和守信激励,二级指标16项,三级指标46项。
    《标准》强调,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满分100分,综合得分由负面记录模块评分和正面记录模块评分相加得出。根据受评企业的综合得分来确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类别,分为 A、B、C、D 四类。另外,若受评企业虽综合得分低于40分,但不存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则其对应评价类别调为C级。
    以下为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3〕28号
    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电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我局编制了《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试行中,请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反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持续改进完善,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附件: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国家能源局
      2023年3月29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国家能源局网站,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号立场。

    来源:能源100 

  • 4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7.5亿吨标准煤左右,能源自给率稳中有升。原油稳产增产,天然气较快上产,煤炭产能维持合理水平,电力充足供应,发电装机达到27.9亿千瓦左右,发电量达到9.36万亿千瓦时左右,“西电东送”输电能力达到3.1亿千瓦左右。

    结构转型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3%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1.9%左右,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5.3%。稳步推进重点领域电能替代。

    质量效率稳步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降低2%左右。跨省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合理区间,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持续保持合理水平。新设一批能源科技创新平台,短板技术装备攻关进程加快。

    以下为原文



    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至关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把能源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里为目标,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着力增强能源供应链的弹性和韧性,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着力壮大清洁能源产业,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着力推进能源产业现代化升级,充分发挥能源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实现能源更加安全、更加绿色、更加高效地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能源保供稳价放在首位。强化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国内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积极推进能源资源进口多元化,以常态能源供应有弹性应对需求超预期增长,全力保障能源供应持续稳定、价格合理可控。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碳达峰工作,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夯实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基础,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扎实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坚持创新驱动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强能源产业链薄弱环节,狠抓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加快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提高能源产业链安全保障能力,增强能源产业竞争新优势。
    坚持高水平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动力。深入推进能源体制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坚定不移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增强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三)主要目标
    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7.5亿吨标准煤左右,能源自给率稳中有升。原油稳产增产,天然气较快上产,煤炭产能维持合理水平,电力充足供应,发电装机达到27.9亿千瓦左右,发电量达到9.36万亿千瓦时左右,“西电东送”输电能力达到3.1亿千瓦左右。
    结构转型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3%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1.9%左右,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5.3%。稳步推进重点领域电能替代。
    质量效率稳步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降低2%左右。跨省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合理区间,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持续保持合理水平。新设一批能源科技创新平台,短板技术装备攻关进程加快。
    二、着力增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进一步夯实化石能源兜底保障基础,大力提升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水平,有效应对能源市场波动和风险挑战。
    夯实化石能源生产供应基础。有序推进煤矿先进产能核准建设,推动在建煤矿尽快投产达产,增强煤炭增产保供能力。积极推动玛湖、富满、巴彦及渤海等原油产能项目上产,加快建设陕北、川南、博孜—大北等重要天然气产能项目。抓紧抓实“五油三气”重点盆地及海域的油气增产上产,推动老油气田保持产量稳定,力争在陆地深层、深水、页岩油气勘探开发、CCUS促进原油绿色低碳开发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增强能源储备能力建设。
    提高能源系统调节能力。大力推进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加快建设具备条件的支撑性调节性电源,开工投产一批煤电项目。健全完善抽水蓄能发展政策体系,加快建设一批抽水蓄能项目。以地下储气库为主、沿海LNG储罐为辅,推进储气设施集约布局,加快大庆升平、重庆铜锣峡和黄草峡、河南平顶山、江苏淮安等地下储气库开工建设。稳妥推进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提升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
    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推动建立能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强化能源安全风险预研预判。以迎峰度冬和迎峰度夏为重点,持续做好电力供需平衡预警、“一省一策”建议发布等电力保供工作。强化直流输电系统、电力二次系统、新能源并网等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有效管控大电网安全。强化电力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研究布局,开展跨省区大面积停电演练。
    三、深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巩固风电光伏产业发展优势,持续扩大清洁低碳能源供应,积极推动生产生活用能低碳化清洁化,供需两侧协同发力巩固拓展绿色低碳转型强劲势头。
    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推动第一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并网投产,建设第二批、第三批项目,积极推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稳妥建设海上风电基地,谋划启动建设海上光伏。大力推进分散式陆上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做好与碳交易的衔接,完善基于绿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科学设置各省(区、市)的消纳责任权重,全年风电、光伏装机增加1.6亿千瓦左右。
    积极推进核电水电项目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动沿海核电项目核准建设,建成投运“华龙一号”示范工程广西防城港3号机组等核电项目,因地制宜推进核能供暖与综合利用。核准建设雅砻江牙根一级,金沙江上游昌波等水电站项目。推动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规划,建设雅砻江、金沙江上游等流域水风光一体化示范基地。制定长江流域水电生态化开发方案,有序开发长江流域大中型水电项目。
    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稳步提升煤炭洗选率,开展富油煤分质分级利用示范,提高清洁煤和油气供应保障能力。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促进油气上游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研究修订天然气利用政策。出台促进炼油行业低碳高效发展相关指导意见,推进炼油产能结构优化与布局优化。加强成品油生产管理,保障国ⅥB标准车用汽油稳定供应。
    积极推动能源消费侧转型。加快建设智能配电网、主动配电网,提高接纳新能源的灵活性和多元负荷的承载力,提升生产生活用能电气化水平,重点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上线运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提高充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完善清洁取暖长效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新增清洁取暖项目,推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稳步向好。
    加快培育能源新模式新业态。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城市小区、大型公共服务区,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综合能源站和终端储能。积极推广地热能、太阳能供热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支持纤维素等非粮燃料乙醇生产核心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研究推动生物燃料多元化利用。积极推动氢能应用试点示范,探索氢能产业发展的多种路径和可推广的经验。
    四、提升能源产业现代化水平
    强化科技对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撑,加快补强能源产业短板弱项,实施一批原创性引领性能源科技攻关,推动能源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加强关键技术装备攻关。持续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做好前两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跟踪评价工作,坚持“凡有必用”的原则依托工程建设推动攻关成果示范应用,重点推动核心设备与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等技术的研发应用,及时协调解决技术攻关、试验示范、产品应用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稳步推进能源行业安全可靠应用替代工作,形成首批重点攻关任务及替代清单,建成首批适配验证实验室。
    巩固拓展战略性优势产业。抓好《“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监测项目库。做好“十四五”第一批能源研发创新平台认定,加强创新平台考核评价和日常管理。巩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优势,加快风电、光伏技术迭代研发,突破一批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继续抓好核电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加快攻关新型储能关键技术和绿氢制储运用技术,推动储能、氢能规模化应用。
    加快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进能源产业和数字产业深度融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大力支持煤矿智能化建设,完成全国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稳步有序推进核电数字化转型发展。积极开展电厂、电网、油气田、油气管网、终端用能等领域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的智能化建设,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感知和高效生产运行能力,促进源网荷互动、多能协同互补。
    五、扎实推动区域能源协调发展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区域能源生产布局和基础设施布局,提升区域自平衡能力和跨区域互济能力。
    服务支撑区域重大战略。发挥能源富集地区战略安全支撑作用和比较优势,优化能源重大生产力布局,推进重点区域能源规划实施,支撑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突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和强化供应保障能力,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能源高质量发展规划;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明确黄河流域能源转型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能源协同发展;深入开展长三角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方案研究。
    强化能源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继续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下达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聚焦边远地区、原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帮扶县等农网薄弱地区,进一步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并在工程建设中推广以工代赈,适当提高劳务报酬帮助群众就业。实施风电“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和光伏“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稳步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促进农村用能清洁化。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建设,以点带面加快农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增强区域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建设金上—湖北、陇东—山东、川渝主网架等特高压工程,推进宁夏—湖南等跨省区输电通道前期工作,增强跨省区电力互济支援能力。深入论证沙漠戈壁荒漠地区送出5回跨省区输电通道方案,合理确定通道落点和建设时序。抓好区域主网架优化调整方案评估,统筹项目必要性、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完成主网架规划优化调整工作。完善油气“全国一张网”,重点建设中俄东线南段、西气东输三线中段、西气东输四线、川气东送二线、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等重大工程。积极协调保障重点地区煤炭运力。
    六、加强能源治理能力建设
    完善能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深入推进能源“放管服”改革,优化管理方式,提升服务实效,释放改革红利,不断提升能源治理效能。
    健全能源法规政策体系。加快《能源法》立法进程,做好《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储备条例》《核电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电力监管条例》制修订工作,研究起草《能源监管条例》。建立健全能源数据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安全治理。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储能、氢能、抽水蓄能、CCUS等标准体系研究,重点支持能源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立项,加快重点标准制修订。
    加强能源规划实施监测。开展“十四五”能源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深入分析主要目标指标发展预期,全面评估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推进情况,完善规划实施政策措施。以能源重大工程项目为重点,加强能源规划实施监测调度和组织推进,充分发挥能源项目对扩内需、稳投资、促增长、保安全的牵引支撑作用。滚动开展省级能源需求月度、季度预测,预判可能出现的时段性、区域性供应紧张问题,从资源落实、产能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提前谋划应对措施。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持续提升跨省区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研究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提高电力中长期交易规模,扎实推进现货试点结算试运行,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强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有机衔接。积极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工作机制。持续推进能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深化“三零”“三省”服务,巩固提升“获得电力”工作成效。完善油气管网设施容量分配相关操作办法。
    强化能源行业监管。聚焦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能源领域重点任务,进一步强化对国家重大能源规划、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监督。抓好电煤和电力交易合同履约、煤电上网价格上浮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深入推进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优化电力安全风险管控会议和风险管控周报等“季会周报”工作机制,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开展水电站大坝、海上风电施工等专项监管。
    七、扩大能源领域高水平开放合作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深入推进互利共赢务实合作,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能源开放合作质量和水平,不断开创能源国际合作新局面。
    保障开放条件下的能源安全。密切关注乌克兰危机后续影响,深入推进与重点能源资源国的互利合作,加强与能源生产国、过境国和消费国的协同合作,增强海陆能源运输保障能力,持续巩固西北、东北、西南和海上四大油气进口通道。积极拓展能源进口新渠道,畅通国际能源产业链供应链,推进能源进口多元化。强化境外重大能源项目动态监测和风险预研预判,加强海外能源资源供应基地建设,维护能源领域海外利益安全。
    着力加强清洁能源合作。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因地制宜采取贸易、工程承包、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开展双方、三方和多方市场合作,推动更多清洁能源合作项目落地。充分发挥我国清洁能源全产业链优势,加强投资开发、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咨询设计和金融保险等环节的联动,深化清洁能源合作。推动建立全球清洁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促进清洁能源在全球能源变革中发挥主导作用。
    深化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运营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用好中国-阿盟、中国-非盟、中国-东盟、中国-中东欧和亚太经合组织可持续能源中心等区域合作平台,扎实推进能源务实合作。积极参与能源多边机制和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能源市场稳定与供应安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能效提升和能源可及等倡议的制定和实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参与能源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和有关能源企业,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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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能源100

  •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光热规模化发展研究工作。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等光热发电重点省份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光热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根据研究成果及时调整相关规划或相关基地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光伏、光热规划布局,合理布局或预留光热场址,在本省新能源基地建设中同步推动光热发电项目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国光热发电每年新增开工规模达到300万千瓦左右。

    结合沙漠、戈壁、荒漠地区新能源基地建设,尽快落地一批光热发电项目。光热发电规模暂按内蒙古80万千瓦,甘肃70万千瓦,青海100万千瓦,宁夏10万千瓦,新疆20万千瓦配置。

    此外,优化光热电站单机规模和镜储等配置,原则上每10万千瓦电站的镜场面积不应少于80万平方米。

    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科院电工所:

    近年来,我局组织各地建设了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推动我国光热发电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产业配套能力显著增强,为深入贯彻党的20大精神,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光热发电在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助力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光热发电兼具调峰电源和储能的双重功能,可以实现用新能源调节、支撑新能源,可以为电力系统提供更好的长周期调峰能力和转动惯量,具备在部分区域作为调峰和基础性电源的潜力,是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传统能源的有效手段,是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有效支撑,同时,光热发电产业链长,可消化提升特种玻璃、钢铁、水泥、熔融盐等传统产业,还可带动新材料、精密设备、智能控制等新兴产业发展,光热发电规模化开发利用将成为我国新能源产业新的增长点。

    二、积极开展光热规模化发展研究工作。目前,我局正委托水电总院牵头,会同电规总院、中科院电工所开展全国重点区域光热发电资源调查评估、规划布局研究、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实用性联营研究、光热发电技术创新示范等工作,请各省能源主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协调提供研究所需数据资料等。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等光热发电重点省份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光热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根据研究成果及时调整相关规划或相关基地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光伏、光热规划布局,合理布局或预留光热场址,在本省新能源基地建设中同步推动光热发电项目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国光热发电每年新增开工规模达到300万千瓦左右。

    三、结合沙漠、戈壁、荒漠地区新能源基地建设,尽快落地一批光热发电项目。目前,我局在第一、二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项目清单中已明确了约15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请相关省区和企业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推动项目建设。已上报沙戈荒风光大基地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光热发电项目,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基地内风电光伏项目同步开工(光热发电规模暂按内蒙古80万千瓦,甘肃70万千瓦,青海100万千瓦,宁夏10万千瓦,新疆20万千瓦配置)。

    四、提高光热发电项目技术水平。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新能源基地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光热发电调峰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各地项目电源配比;拟建和在建项目技术水平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的示范项目;优化光热电站单机规模和镜储等配置,原则上每10万千瓦电站的镜场面积不应少于80万平方米。请电网公司对配置光热发电的基地项目在并网和调度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和地区尽快研究出台财政、价格、土地等支持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配套政策,提前规划百万千瓦、千万千瓦级光热发电基地,率先打造光热产业集群。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 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提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 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 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

    原文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 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 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 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 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 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 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 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 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 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 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 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 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 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 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 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 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 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 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 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 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 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 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 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 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 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 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 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 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条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 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 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 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 告知承诺制。

    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 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 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 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 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 (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 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 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 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 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 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 关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 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 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 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 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 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 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 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 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 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 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 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 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 费等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 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 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经 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 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 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 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 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 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 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 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4 号)同时废止。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案例解读》(以下简称《案例解读》)的通知 。《案例解读》指出,为让各有关单位、相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写了本案例解读材料,对全部二十一条进行逐条逐句解读,辅以相关政策案例,对每个政策点的背景、目的,已经出台的相关措施,下一步政策落实方向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案例解读》强调,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十四五”期间,风电、光伏等主要新能源进入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多方面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是推动新能源跃升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实施方案》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提出措施建议:

        一是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在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开展实质性联营。

        二是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支持农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积极推进乡村分散式风电开发;统筹农村能源革命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培育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市场主体,鼓励村集体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
        三是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支持工业绿色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多能互补高效利用,开展新能源电力直供电试点,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完善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体系,壮大光伏电力生产型消费者群体,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鼓励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等安装光伏或太阳能热利用设施。
        四是引导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推动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体现优先地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功能健全、友好易用的绿色电力交易服务;完善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衔接。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案例解读》发布
    为指导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及时总结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优秀做法,我们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投集团、三峡集团、中广核集团、光伏行业协会、风能协会等单位开展了案例解读编制工作,形成了《<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案例解读》,拟按章节以连载方式陆续发布。现发布第一章内容,供大家在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参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方式:010-81929527/81929525(传真)
        电子邮箱:xinny@nea.gov.cn
        附件:《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案例解读(第一章)

        《<实施方案>案例解读》编委会

    2023年3月26日 


    转自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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