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动5G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促进以5G为代表的先进信息技术与能源产业融通发展,推动能源领域5G应用规模化落地,我们组织完成了能源领域5G应用典型案例遴选工作,并编制了《2022年度能源领域5G应用典型案例汇编》。现予发布,请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认真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扩大示范效应,打造能源领域5G应用的良好生态环境;请各优秀案例依托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将项目重大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度能源领域5G应用典型案例汇编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0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4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第2号公告,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将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其中包括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等。
其中涉及光伏的文件如下:
原文件如下: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23年第2号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我局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等37件规范性文件,以及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12〕16号)等14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23年4月6日
近期,国家能源局相继发布重磅通知。4月1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7.5亿吨标准煤左右,能源自给率稳中有升。原油稳产增产,天然气较快上产,煤炭产能维持合理水平,电力充足供应,发电装机达到27.9亿千瓦左右,发电量达到9.36万亿千瓦时左右,“西电东送”输电能力达到3.1亿千瓦左右。
结构转型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3%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1.9%左右,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5.3%。稳步推进重点领域电能替代。
质量效率稳步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降低2%左右。跨省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合理区间,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持续保持合理水平。新设一批能源科技创新平台,短板技术装备攻关进程加快。
各有关单位: 首届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任期届满。经研究,决定成立第二届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支持核电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为核电厂消防法规标准制(修)订、消防设计和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等提供专家咨询、审议意见和工作建议。
二、组成人员
主 任:曾亚川 国家能源局副主任:苟 峰 中国核电发展中心朱国庆 中国矿业大学宋卫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 恒 原公安部消防局王煜宏 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卫东 中广核惠州核电有限公司石 琦 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闫 术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李 进 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李建文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李忠哲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杨佳庆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肖 钧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何学超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赵光辉 华龙国际核电技术有限公司赵锦洋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信天民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姚照红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晏 风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郭志伟 烟台众创核电研发中心堵树宏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葛鸿辉 上海核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疏学明 清华大学楼子昂 华能海南昌江核电有限公司秘书长:李晓萌 国家能源局副秘书长:陈 薇 中国核电发展中心 请各有关单位对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保障专家委员会活动正常开展。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2023年3月27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国家能源局网站,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号立场。
来源:能源100
4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7.5亿吨标准煤左右,能源自给率稳中有升。原油稳产增产,天然气较快上产,煤炭产能维持合理水平,电力充足供应,发电装机达到27.9亿千瓦左右,发电量达到9.36万亿千瓦时左右,“西电东送”输电能力达到3.1亿千瓦左右。
结构转型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8.3%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51.9%左右,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5.3%。稳步推进重点领域电能替代。
质量效率稳步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降低2%左右。跨省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处于合理区间,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持续保持合理水平。新设一批能源科技创新平台,短板技术装备攻关进程加快。
以下为原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国家能源局网站,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号立场。
来源:能源100
结合沙漠、戈壁、荒漠地区新能源基地建设,尽快落地一批光热发电项目。光热发电规模暂按内蒙古80万千瓦,甘肃70万千瓦,青海100万千瓦,宁夏10万千瓦,新疆20万千瓦配置。
此外,优化光热电站单机规模和镜储等配置,原则上每10万千瓦电站的镜场面积不应少于80万平方米。
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科院电工所:
近年来,我局组织各地建设了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推动我国光热发电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产业配套能力显著增强,为深入贯彻党的20大精神,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光热发电在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助力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光热发电兼具调峰电源和储能的双重功能,可以实现用新能源调节、支撑新能源,可以为电力系统提供更好的长周期调峰能力和转动惯量,具备在部分区域作为调峰和基础性电源的潜力,是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传统能源的有效手段,是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有效支撑,同时,光热发电产业链长,可消化提升特种玻璃、钢铁、水泥、熔融盐等传统产业,还可带动新材料、精密设备、智能控制等新兴产业发展,光热发电规模化开发利用将成为我国新能源产业新的增长点。
二、积极开展光热规模化发展研究工作。目前,我局正委托水电总院牵头,会同电规总院、中科院电工所开展全国重点区域光热发电资源调查评估、规划布局研究、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实用性联营研究、光热发电技术创新示范等工作,请各省能源主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协调提供研究所需数据资料等。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等光热发电重点省份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光热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根据研究成果及时调整相关规划或相关基地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光伏、光热规划布局,合理布局或预留光热场址,在本省新能源基地建设中同步推动光热发电项目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国光热发电每年新增开工规模达到300万千瓦左右。
三、结合沙漠、戈壁、荒漠地区新能源基地建设,尽快落地一批光热发电项目。目前,我局在第一、二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项目清单中已明确了约15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请相关省区和企业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推动项目建设。已上报沙戈荒风光大基地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光热发电项目,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基地内风电光伏项目同步开工(光热发电规模暂按内蒙古80万千瓦,甘肃70万千瓦,青海100万千瓦,宁夏10万千瓦,新疆20万千瓦配置)。
四、提高光热发电项目技术水平。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新能源基地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光热发电调峰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各地项目电源配比;拟建和在建项目技术水平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的示范项目;优化光热电站单机规模和镜储等配置,原则上每10万千瓦电站的镜场面积不应少于80万平方米。请电网公司对配置光热发电的基地项目在并网和调度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和地区尽快研究出台财政、价格、土地等支持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配套政策,提前规划百万千瓦、千万千瓦级光热发电基地,率先打造光热产业集群。
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提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 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 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
原文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 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 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 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 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 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 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 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 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 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 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 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 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 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 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 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 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 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 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 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 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 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 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 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 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 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 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 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 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条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 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 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 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 告知承诺制。
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 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 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 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 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 (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 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 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 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 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 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 关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 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 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 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 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 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 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 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 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 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 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 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 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 费等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 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 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经 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 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 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 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 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 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 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 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4 号)同时废止。
通知原文如下:
《<实施方案>案例解读》编委会
2023年3月26日
转自: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
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电话: 029-83663581邮箱:sjxny@sxn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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