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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来源于: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与审核工作,根据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 〔2020〕4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 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以及国家有关规模管理、行业信息化 管理等政策文件要求,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信息中心”)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申报与审核流程

    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审核流程如下,流程图详 见附件1。

    1、项目初审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 组织经营范围内的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本公告相 关要求申报补贴清单,提交相关资料。为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 作效率,支持电网企业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djfj.renewable.org.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在线受理发 电企业申报和初审。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1

    电网企业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名单提交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 门审核确认(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提交至受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所在地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确认结果反 馈电网企业。

    3、项目复核

    电网企业将申报项目名单、项目相关资料和确认成果按照本 公告要求进行汇总,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信息中心。信息中 心依据6号文要求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电网企业。

    4、补贴清单公示和公布

    电网企业按6号文要求进行公示和公布。对于公示后未通过 的项目,汇总反馈信息中心复核。复核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列入 补贴清单。

    电网企业应提供审核进度查询服务,及时告知发电企业是否 受理成功和当前审核进展,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申报 材料。

    已公布补贴清单中的项目,如需进行信息变更的,应重新按 照本流程进行审核。

    二、项目信息提交、审核、公示和公布要求

    1、发电企业申报项目提交信息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申报项目提交信息应包括项目代码、项

    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类别、项目所在地、核准(备案)容量、 核准(备案)时间、装机容量、并网时间、上网电价等信息,具体提交信息内容见附件2。企业应同步提供项目核准(备案)批 复文件、并网支持性文件、上网电价批复文件等支持性文件,生 物质发电项目还应提供审定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电网企业确认项目名单提交信息

    在完成电网企业初审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请国家电 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组织经营范 围内的电网企业对申报项目信息和支持性文件进行汇总,形成 《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确认汇总表》(见附件2),并通过信 息平台在线提交至信息中心进行复核,同步上传汇总表盖章扫描 件。

    3、审核要点

    电网企业重点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是 否符合申报要求、并网支持性文件有效性等进行初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重点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和 合规性、项目是否符合规模管理进行审核确认。

    信息中心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支持性文件的有效性、 规模管理和执行电价的合规性进行复核。信息中心将按照项目提 交信息平台顺序分批次进行项目复核。

    4、补贴清单公示和公布要求

    信息中心将复核通过的补贴清单通过信息平台在线反馈电网企业,并上传复核结果盖章扫描件供下载。电网企业确认无误后,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和电网企业相关网站进行公示。补贴清单主要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类别、装机容量 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补贴项目, 由电网企业正式对外发布补贴清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国家能源局备案。对于存在异议的补贴项目,发电企业应在 公示期内向电网企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电网企业按照审核流程 组织对相应项目进行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企业,对 其中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和各省级电网企业 网站予以发布。

    三、项目确认名单提交方式

    电网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通过信息平台提交项目确认名单 至信息中心,具体如下:

    方式一:通过信息平台填报或导入

    各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在信息平台上实名注 册账号(已有平台账号的无需重新注册),将项目确认名单填报 或导入信息平台(导入模板在信息平台网站下载),上传各项目 的支持性文件,连同加盖公章的项目确认名单扫描文件一并在线 提交至信息中心。

    具体操作为:登录信息平台首页点击导航栏“补贴项目确认 清单填报”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 伏项目”子菜单,分别填报或导入区域内完成确认的发电项目和 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补贴项目确认表,上传盖章扫描文件, 并以项目为单位分别上传相关附件。

    方式二:通过信息平台在线申报和审核

    为提高补贴清单申报和审核工作效率,补贴清单申报和初审 工作可依托信息平台在线进行,具体方式如下:

    1、电网企业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线填报提交项目信 息,上传相关支持性文件。如电网企业需发电企业提交纸质申报 表,可由发电企业在信息平台直接导出规范的项目补贴清单申报 表,打印后线下提交。

    2、电网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对发电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在线初 审,初审结果在线提交。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用原有账号登录信息平台,通过信息 平台在线进行项目确认。

    4、信息中心对完成确认的项目清单经信息平台在线复核。

    5、对于通过复核的项目,电网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导出规范 的项目补贴清单公示表,用于公示和公布。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可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查询 全国补贴清单申报项目信息。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可在线查询经 营范围内项目信息。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 业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在线查询项目审核状态和进展。

    四、审核工作时间要求

    请各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以上要求做好补 贴项目清单申报审核工作,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 分阶段发布清单。

    1、第一阶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时间要求

    请电网企业于3月31日前完成第一阶段补贴项目清单初审, 提交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 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反馈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应在4月8日前按 公告要求将电网企业初审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成果提交至 信息中心复核。第一阶段补贴清单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审 核发布。

    2、首批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时间要求

    补贴项目清单项目分阶段进行公布。第一阶段补贴项目清单 发布后,后续原则上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具体公布周期根据实际 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适时调整。请电网企业于5月15日前完成 首批补贴清单项目初审,提交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省级能源 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反馈电网企业。请 电网企业于5月25日前按公告要求将电网企业初审和省级能源 主管部门确认成果提交至信息中心复核。首批补贴清单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审核发布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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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确认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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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办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措施。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点这 .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52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力度。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烟草局、邮政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建立农资点对点保障运输绿色通道,支持湖北省组织农业生产。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省倾斜。做好湖北省疫情解除后的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政策、项目倾斜,开展专场招聘和专项帮扶。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就业服务。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支持市县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一、年会开幕

    2020年1月15日,新能源公司2019年度工作会议在西安德美豪墅酒店26楼会议厅隆重召开。会议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序幕,公司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集团领导胡总、刘总及相关领导受邀出席了会议。



    二、各主管副总年度工作汇报

    业务副总曹国利同志对2019年度业务开发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并对2020年生产经营计划、项目承接与开发等情况进行了安排。财务总监刘煜同志做了公司财务预决算情况汇报,对2019年度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对2020年度各项财务指标完成目标进行了详细安排。副总经理冯俊杰同志宣读并详细介绍了职工股权激励方案,内容包括股权激励的进入退出机制、标准及分配方案、授予对象及条件等内容。



    三、总经理李卫江同志发表重要讲话

    总讲到,2019年在集团公司的帮助下,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合同签约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率等计划目标全面完成,取得了业务开发成绩显著、当年投资当年见效、独立自主发展初见成效、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企业资质不断完善等六个方面重大成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李总指出,应该看到在管理上存在合同履约能力较差、考核考评机制不完善、部门配合与衔接不顺畅、工程回款与进度不能有效匹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措施不力等不足,在认识上和执行力上也存在明显不足,提出要从加强学习、强化管理、加强沟通、利用资源等四个方面改善以上不足。李总重点对2020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指出: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二要抓进度,抓回款率;三要抓产品制造、工程的质量及安全工作;四要做好客服工作,提升客户满意度;五要加强2021年工程、产品制造等合同的签约。



    四、董事长李建飞同志、集团领导致辞

    公司董事长李建飞同志对2019年度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从提升履约能力、部门新设与人员晋升、配合陕建整体上市等几个方面对2020年工作提出了要求。



    集团领导胡总、刘总对新能源公司2019年度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希望新能源公司把握好业务发展与防控风险的关系,在2020年继续努力、再创佳绩。



    五、年会颁奖与经验分享

    会议还对获得2019年度总经理特别贡献奖、业务标兵、人才激励奖、优秀员工奖的员工进行了现场颁奖。



    优秀员工代表刘伟程同志与脱吉荣同志进行了经验交流与分享。



    六、目标责任书签订



    、年会闭幕


    本次会议客观、全面地总结了2019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了2020年度工作,奖励了先进,激励了后进,明确了目标,靠实了责任,为公司2020年工作描绘了蓝图,吹响了号角。本次大会是一个总结会,更是一个展望未来、努力奋斗的誓师大会,以本次大会为起点,新能源公司将在2020年踏上新的征程!公司员工纷纷表示,会在新的征程中挥洒奋斗的汗水,撸起袖子加油干,铸就新能源公司新的辉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20191212 


  • 陕政发〔2019〕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1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110%征收。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除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的园地属于非耕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对于占用的园地属于耕地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对占用的园地属于基本农田的,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占用的林地属于天然林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对占用的林地属于人工林的,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本办法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50%征收。

    占用本条规定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据通知显示,部分光伏、光热设备入选重大装备进口免税目录。

    通知公布了2019年修订的新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及《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目录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相关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相关商品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即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第十五章节,对光伏领域所需的进口化学气相沉积设备,低压扩散设备、原子层沉积设备等设备和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税务部门调查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与相关的批发零售业合计新增减税7995.63亿元,在前三季度新增减税中占比过半,达52.92%。此次通知的发布将推动我国更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等重大技术产业发展,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3)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附件3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予以废止。

    附件: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19年11月26日

    本文来源于:  索比光伏网(solarbe.com)          责任编辑:肖舟


  •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从总体要求、信用分类、应用措施、工作要求等方面,对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工作作了全面规定,为规范开展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政策依据,为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示范借鉴。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信用分类监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监管工作。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将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作为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主要目标。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信用监管,也在2019年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国家能源局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出台《通知》,全面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

      二、以电力业务许可为突破口,启动信用分类监管

      电力业务许可包括电力业务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是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具体颁发管理的行政许可。在电力业务许可监管率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主要有2点考虑。一是行政许可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且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市场主体权益,实施信用监管更有利于“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作用发挥;二是行政许可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先行实施信用监管更有利于全面探索实践,积累实际经验。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到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的其他领域。

      三、立足工作实际,建立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

      为落实“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通知》在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明确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可采取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在事前审批时,提出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采取简化证明材料、建立容缺受理机制、适当压缩办理时限等措施;在事中检查时,明确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设置差异化随机抽取比例、开展差异化自查等措施;在事后监管中,采取失信提示、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等措施。为了保证《通知》有效落实,我们还配套制订了《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等2项应用措施标准,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分类监管措施。

      四、完善工作支撑,保障信用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实施信用监管是一项综合工程,既要有政策依据、标准规范,也要有信息平台的数据支撑。《通知》指出要规范和加强信用分类等级和信用平台功能应用。为此,我们建立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并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信用平台归集共享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由信用平台按照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自动评价生成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保证了信用等级评定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市场主体信用分类分级,为监管部门实施差别化精准监管提供重要保障。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还可以实时查询信用状况、提示监管措施、抽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完善的系统功能,为信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推动协同监管,构建共享共建共治的信用监管格局

      跨地区、跨部门和全社会协同监管是信用监管的典型特征。《通知》指出,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标准统一、协同共治”的原则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协同共治模式。国家能源局将联合其他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中的作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将联合其他部门实施协同监管,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黑名单”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且通报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强化内部约束和管理。通过协同监管,形成全行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本文来源于:国家能源局网站

  •     10月1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9月份全社会用电量等数据。

        9月份,全社会用电量602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4%。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7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8%;第二产业用电量377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6%;第三产业用电量110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5%;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106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3%。

        1-9月,全社会用电量累计5344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4%。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58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7%;第二产业用电量3585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0%;第三产业用电量899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7%;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801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3%。

    本文来源于:国家能源局网站


  •       近日,自然资源部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部署会,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出席会议。会议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的具体部署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会议指出,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是党中央确定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近年来,自然资源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认真落实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推进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制定出台提供了实践基础。要严格按照中央审议《指导意见》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坚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方向,衔接好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着力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营模式,健全服务监管,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会议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要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准确把握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为目标,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要切实落实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搭建交易平台、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监测监管等主要任务。

      会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要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明确目标任务,坚决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谋划,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深化改革研究,完善法律制度,试点地区要亟需发挥先行示范作用,破解重点难点问题。

      会上,浙江、天津、江苏、山东、四川等省(市)进行了交流发言,介绍了宁波、武清、南京、临沂、泸州、郫都等市(区)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的成效,汇报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各省(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处室负责人,部有关司局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本文来源于: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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